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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给公司造成2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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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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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给公司造成2万元损失

由于数据错误,我给公司造成了十万元的损失,公司要求我赔偿十分之一,也就是一万元,我拿不出,就申请辞职。结果公司同意我辞职,但是必须签订保证书,保证书内容涉及两点:1、三年内不允许在同行业工作;2、同意扣除六月份工资。如果不签就扣除五、六月份两个月工资。
  请问:这样的保证书合理吗?还有,老板说如果我不辞职也可以,需要商定一万元赔偿金的扣法问题,可以每个月从工资里扣除一部分。
  数据错误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应分清权责与主客观原因,首先看该数据错误是否属于你直接负责的工作内容,是否有其他责任人应该分担责任,其次看损失是否由你个人原因造成,假使是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你在正常操作中无法避免错误的产生,不能算是你造成的损失。若确是员工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这一条,赔偿的核算应按照劳动合同决定,而不是由单位但方面决定。损失十万,赔偿一万是否合理,可以看下你的劳动合同。
  赔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由员工一次性赔偿给单位,也可以由单位每月在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一般来说,员工对于大额损失很难一次性支付,而且单位也生怕逼得紧了,员工一旦离职,很难追回损失。所以采取在工资中扣除比较普遍。对你来说,实际上拥有是否给赔偿的主动性,没有必要申请辞职。可以听从老板的建议,在每月工资里扣除给单位的赔偿金额。
  选择辞职,并非意味着就能逃避赔偿义务,单位仍然可以向仲裁法院追回自己的损失。当然,从单位的角度来说,去仲裁法院不得不承担举证义务,因此单位必然希望你能在保证书上承认你的错误,把离职结算的工资作为赔偿抵扣,这样做未尝不可。
  不过,要求三年内不能在同行业工作不妥当。这种义务法律上称为竞业禁止,确切的描述不是同行业,而是不能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劳动部1996年《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在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的前提下,要求员工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是不合法的。全国很多省市也有关于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但都坚持了要给予经济补偿的要求。所以单位仅仅凭这份保证书就要求你不去同行业单位,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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