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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讨账不成 公司告其还款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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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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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受聘于广东一家生产油漆的化工公司当销售业务员。因近88万元的销售货款未能收回,他被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对公司要求宋先生赔偿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2 年4月,宋先生与广东佛山市容桂力邦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员销售承包合同书》中约定:容桂公司每月按销售回笼资金向宋发放底薪工资;并按每月销售回笼资金的3%发放奖金;如发现帐目不清、呆帐、坏帐超出5‰的,宋先生要负责收回,追不回的要负赔偿责任。一年多来,宋先生发现买方拖欠货款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公司则定期向办事处来摧要货款。

2003年11月,宋先生在与公司交涉中确认:上海办事处应上缴容桂公司货款近88万元,由宋负责追讨。近两年的时间过去了,由于种种原因,宋先生对这笔货款未能追讨到位。2005年10月,容桂公司以宋不按合同书支付承包期间的销售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宋偿还这笔货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先生虽在2003年11月书面确认应上缴容桂公司货款879846元,但仅是承诺由己负责追讨,未作出由其本人偿还的意思表示。结合《业务员销售承包合同书》,可以证明宋先生对容桂公司承担的是因货款追讨不着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一般货物买卖中基于买方拖欠货款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故容桂公司要求宋以买卖合同关系直接支付货款的诉请依据不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李品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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