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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是老公的 买卖合同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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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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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是老公,郭女士私自与人签了房屋买卖合同,最后导致无法办理交易登记手续。为此,买房的叶先生将郭女士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和手续费共6.5万(本报3月27日N21版曾作报道)。昨日,此案在泉州丰泽区法院开庭,郭女士未出席,但寄来了答辩状。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郭女士在答辩书中称,虽然她有承诺出售该房产,但房产的产权人不是她,也没有取得产权人的授权,签订的合同无效,所以违约的条款自然也无效。叶先生作为买方,应当了解国家的房产买卖政策。

  此外,郭女士认为,让她承担叶先生已支付的劳务费用也没有根据。她认为,中介公司在收到叶先生的服务费后,没有尽到责任,叶先生想要回劳务费,可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而叶先生的代理律师苏小平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处理双方的重大财产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是有效的。再者,按常理分析,郭女士要出售房产一事,一定有向丈夫告知。从事实上看,郭女士已向房产中介作出书面及口头的承诺,称已取得产权所有人的授权,无论合同是否有效,独立解决争议的条款都是有效的,郭女士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丰泽区法院民一庭法官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希望叶先生能对郭女士与房主的关系进行确认,并提供证据,择日开庭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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