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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碎石手术酿医疗事故医院赔偿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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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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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给刘先生进行激光碎石手术,在插入引流管时,竟然穿透肾脏,致刘先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经鉴定,该医院已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近日,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医院赔偿刘先生各类损失27万余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8892.80元、各项后续费用51100元和律师代理费1万元的一审判决。

  2009年7月9日,来自湖南的刘先生突感腰部疼痛前往医院急诊,经超声示右输尿管结石梗阻伴右肾、右输尿管上段积水,右肾结石。同年9月9日,刘先生再次因腰部疼痛前往医院就诊,当天安排入院准备手术。当月15日,医院为其行“双侧输尿管镜检+钬激光碎石术”。术中置入双J管引流。术后,疼痛难忍无法缓解。

  同年9月25日,刘先生前往六院急诊,CT检查后,被告知,其左侧双J管已经穿透肾脏,需要马上纠正。当月28日,六院给刘先生行“左侧输尿管检查+膀胱软镜检查术”,术中诊断为:肾盂肾脏穿通瘘,医生重新纠正左侧双J管位置。在接下来的半年中,刘先生反复入院进行治疗。

  刘先生认为,根据诊疗过程,医院主要过错是在输尿管镜检及双J管置入术中严重违反手术操作规程,损害了其输尿管与肾脏,其后又延误纠正的时间,加重其损害。后虽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却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依据鉴定书结论并按照全责的标准获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后续医疗费等损失。

  医院同意按照鉴定结论,按照70%的赔偿比例赔偿刘先生的各项损失。但也提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按照0.9年计算,律师代理费由法院依法处理,后续治疗费用愿意协商解决的意见。

  在法庭审理中,经医院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医学会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1、医院给刘先生行左侧输尿管镜手术的指征掌握不严。2、在左侧双J管置入过程中出现失误。3、在发现左侧双J管置入导致肾实质穿透损害时未告知刘先生,未积极、负责随访处理。4、一些医疗文件有欠规范,如门诊病史仅“右肾绞痛”四字,无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字。5、上述过错导致刘先生的目前病况,可能存在医疗依赖。但目前总肾功能正常(代偿完全),故归之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6、医院在左输尿管镜检中发现刘先生左侧输尿管有环形狭窄,存在一定病理基础。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鉴定结论为,双方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根据有关规定,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在庭审质证时,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本起病例根据鉴定结论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法院据此认定医院对刘先生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以70%比例进行赔偿。同时,本起事故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对应地刘先生伤残等级为八级。经过认真核算,确认刘先生的损失合计为38.6万余元,应由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27万余元。医院另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后续费用和师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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