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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电工业供销总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与上海—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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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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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1999)经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机电工业供销总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恒丰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民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彬芳,上海市国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青,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路2888号。
  法定代表人:李绍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忻刚,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翟建,上海市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机电工业供销总公司汽车销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沪高经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海机电工业供销总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于1999年4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机电工业供销总公司汽车销售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机电工业供销总公司汽车销售公司撤回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沪高经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4 082?69元,减半收取157 041?35元,由上海机电工业供销总公司汽车销售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天顺
审 判 员 刘贵祥
代理审判员 贾 纬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沙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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