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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ABCD四个人,A是付款人,B是收款人,丙是原告,丁是被告。丙从B处背书取得汇票,丙主张汇票丢失,丁申报权利,票据上显示丙是丁的直接前手,但是丁实际从别人处取得汇票,从丙到丁之间存在好几个人转让汇票,但都没有背书签章,他们之间都是合法转让,就是没有签章,现在丙主张票据权利,称丁没有给付对价,不具有票据权利。丁改怎么办呢?

票据纠纷 2009-06-24 09: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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