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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完毕后遗漏职工保险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7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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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审查发现企业资产尚不足以抵偿欠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遂以裁定的形式将企业财产全部抵偿给社保局以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对外债进行了零清偿。然而在清理过程中,因清算小组失误职工甲未被申报;社保局在接受财产和名单过程中,也未进行审查,致使甲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未得到妥善安置。企业清算完毕,清算小组已解算。 事后,甲发现自己没被安置,于是多次找相关部门投诉,均无结果。于是,甲到劳动仲裁委以企业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甲又以企业主管部门为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甲的诉请;企业主管部门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撤消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请。试问甲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支招:

一、甲不能以企业主管部门为被告,其不是适格的主体。

理由:1、企业才是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义务人;

2、企业已经按破产程序清算完毕,企业的终止是依法程序进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不清理的过错责任。

二、甲可以以社保局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为由,申请社保局对接受的全部企业财产按实际职工人数重新进行调整,补上漏列职工甲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如破产财产不足弥补所欠缴保险费用的,则全体企业员工的保险待遇均按比例调整。

理由:1、甲作为企业的在编职工,社保局本身就有职工档案可查,其在接收清算小组的名单时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

2、法院裁定将企业财产用以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应该是全体的职工,现发现职工漏列,就应该对全体职工的比例重新分配,将漏列职工甲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上; 考虑到调整的难度较大,可以通过当地政府部门帮助社保局协调,以解决甲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

三、如甲的权利不能通过上述途径解决的话,可以通过法院审判监督程序撤消原破产裁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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