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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房注册公司,破产清算房主无家可归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7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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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女士看着这个家,心里五味杂陈。一家人开开心心的搬进来,仿佛还是昨天的事,可今天,她就要跟那个男人摊牌,结束十几年的婚姻。有时,她真不明白,曾经那么幸福的两个人为什么会变成今天这样?

  陶女士和任先生是同乡,他们从小就是同班同学。成绩不分伯仲的他们,又一同考上了城里的大学。她人生中所有难忘的时刻,所有骄傲的瞬间都有他参加。同样,他人生中所有的挫折,所有的失败也都是在她的陪伴下度过的。

  她还记得十年前,当他说想要创业,但是缺少资金的时候。是她千里迢迢的赶回娘家,跪在父母面前,求他们将家里新盖好的几间房子写在公司名下,这才凑够了最初的注册资本。之后的日子,她放弃了安逸稳定的工作,陪他一起打拼事业。

  转眼间,十几年过去了。当年作坊式的工厂,如今已是当地有名的企业。当年的穷小子,如今也一跃成了大老板。而她呢,常年的在外奔波,耗损了她的美丽和健康。可就在她想安稳下来,经营自己的家庭,享受青春的尾巴时,他变了。

  骤增的财富,同样增长的他的欲望。面对社会上各种各样的诱惑,他的眼睛不再清明。浑浊的目光中,有了太多的贪婪。

  去年年末,她回娘家探亲。因为不放心家里,她提早回来了两天。可是打开门那瞬间的景象,让她后悔自己的决定。满地狼籍的衣服,茶几上印着口红印的酒杯,卧室里清晰调笑声,毫无避讳的告诉她发生的事情……

  被她捉奸后,任先生消停了一阵子。她以为,这件事不过是他们生活中的一个插曲,随着时间的流逝终将淡去。但事实证明,她错的可笑。这件事对任先生来说,不过是一个教训。它告诉他,偷情要低调,谎言要缜密。

  短短的一年间,陶女士觉得自己已经是电视里的敌特高手,每天都和任先生上演捉奸的游戏。渐渐地,她连被背叛的愤怒都没有了,感觉到的只有满满的疲惫……

  于是,感受不到爱的她,要结束这段婚姻。

  “咔哒——”,任先生开门进来,就看到如雕像般的陶女士。他还没反应过来,迎面就是一张离婚协议书。

  这个结局在他意料之中,他太了解陶女士的脾气。她能忍到今天,已经出乎他的意料。他不耐烦的撇了撇嘴,说:“离婚可以,但是你必须净身出户。不然咱们就这么耗下去。”

  陶女士曾设想过几千种,当他得知她决定时的反应,可怎么也没料到,他最后关心的居然是“钱”。她的心彻底凉了,觉得生活是场骗局,什么都不再重要。她冷笑着与对方达成了离婚协议。

  夏天悄悄溜走,在第一缕秋风送来清凉的时候,她恢复了单身,成了中年穷光蛋。但她不后悔,相反,多年来她第一次觉得生活充满希望。她找了工作,在繁忙和压力中,渐渐走出那段婚姻带来的伤痛。

  可好景不长,父母的一通电话,将她带回了噩梦之中。

  电话里,两位年近古稀的老人声音哽咽。他们说,家里的房子被银行封了。原因是,任先生的公司倒闭,要破产清算。

  前夫公司倒闭的消息,她是知道的。但是她怎么也没想到,会祸及她的父母。一瞬间,她的记忆倒转回从前,倒转回那个雨夜。是她跪在父母跟前,用亲情威逼他们交出房子。

  此刻,她满心都是后悔。她没想到,因为自己的任性,年迈的爸妈即将无家可归。她不知道自己还要为那段爱情付出多少,也不知道要怎么做才能不让家人受到伤害。她该怎么办?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首先,陶女士所签订的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陶女士可以在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可以以对方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对方,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陶女士父母所抵押的房屋应视为借款,陶女士的父母是可以向任先生索要赔偿的,并且任先生公司破产的行为发生在与陶女士离婚后,应视为个人债务,由任先生一人承担。由于房屋系抵押物,银行有权利进行查封,但是陶女士的父母可以向任先生索要赔偿,如果任先生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申请先于执行,一旦有新的财产出现,可以优先偿还。根据《民法》的规定,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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