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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爆裂属保险责任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04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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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9年7月3日,贵州省赫章县个体运输户高某驾驶一辆东风货车去邻县载货,车行至中途发生故障,高某叫上随行人员姚某下车帮忙检修轮胎。在拆卸轮胎的过程中,轮胎发生爆裂,子圈弹出,击碎姚某掌骨,击伤一旁观看的两名儿童,其中一名儿童的双眼被轮胎喷射出的热气流灼伤。高某护送姚某回赫章疗伤,并立即向人保公司赫章县支公司报了案。
【分析】
  赫保公司理赔人员接此案后,召开了业务分析会。综合了以下三种意见:
  一、 该案不予赔偿,保险条款第三条载明:保险车辆的故障以及轮胎爆裂等不属责任范围,另外,事发后高某息事宁人,私自一次性赔偿受伤儿童的监护人一万一千元属未经公断的自行承诺,违反了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有充足理由拒赔。
  二、 该案应当赔偿。高某的货车虽发生故障在前,但轮胎子圈跳出应属不可预料的意外,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已属第三责任的保险范围,保险条款第二条说明:驾驶员在使用车辆的过程(包括行驶与停放)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予赔偿。因此,该案理应赔付。
  三、 该案应部分赔偿。轮胎爆裂因质量问题或因疏于保养,并非保险事故造成。若该车保有车损险,该部分损失保险人不予承担,但因此原因引起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伤害,保险人则应依法给予赔偿。对于被保险人记某自行承诺支付的一万一千元,保险公司按照条款有权重新核定或拒赔,高某送回就医的姚某可由赫章保险公司负得医疗费用。其赔偿公式为:
  赔款=(实际支出费用-向行负担费用)×(1-免赔率)=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结论】
最后,按第三条意见结案,高某经事实说服后,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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