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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有权收回重赔保险金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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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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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1998年6月15日,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所有载重量为5t的东风牌汽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当年7月20日,王某运货,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 的大货车撞着,车损,王某受伤且货物被浸损。货车驾驶员驱车逃走。交通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货车驾驶员负全责。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赔偿。经鉴定车损为15万元,保险公司依损失额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还给付王某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400元及施救费500元,扣除损余200元,实际赔付12.27万元。后来肇事驾驶员被交通部门抓获,交通部门通知王某。王某与肇事驾驶员会面达成协议,规定对方只须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及施救费1500元。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重赔保险金,王某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


2.案情分析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赔付了王某车损、第三者责任保险金和施救费,因此保险公司就以上三项保险金取得代位追偿权,即保险公司有权向肇事司机索赔以上三项费用。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因此,王某与肇事司机私下约定放弃对车损及第三者责任赔偿请求权之行为无效。同时,为了避免王某行使两种请求权而获得双重利益,王某不能就已获赔款范围再向肇事司机行使原有的赔偿请求权,故王某从肇事司机处获得1500元施救费为重赔保险金,其应归属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王某有权就货损及车损赔付未足部分向肇事司机索赔,但本案中王某放弃了向肇事司机请求赔偿车损赔付未足部分的权利。


3.结论

最终王某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王某退还保险公司重赔保险金,即施救费1500元。

保险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损失赔偿,它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利。因此,对被保险人而言,一定要了解代位追偿权之真正含义,并学会行使向保险公司和向第三者的两种请求赔偿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既保全自己财产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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