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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的车辆失而复得,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退赔保险赔偿金- 麻增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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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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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的车辆失而复得,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退赔保险赔偿金
作者:麻增伟律师13811419086 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

案例:2009年3月1日,王某与北京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为其私家车投保了盗抢险。同年7月,车辆丢失,王某得到了保险公司支付的10万元保险赔偿金,并依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出具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被盗车辆的一切权益转给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以其名义向责任人追偿。2009年12月,丢失车辆被找了回来,保险公司要求王某返还获赔的保险赔偿金,但因王某不同意退还双方发生争议。

律师说法:
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退赔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59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因此,在车辆丢失且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后,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被盗车辆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已伴随支付理赔款和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而转移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有权对被盗车辆造成的损失以王某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现保险公司要求王某退还保险赔偿金,等于保险公司要求撤销债权转让协议,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比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保险公司无权撤销债权转让协议。
另外,一般保险公司在盗抢险的保险条款中,都会约定: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综上,保险公司要求退回车辆,必须以王某同意为前提,否则,无权要求王某退回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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