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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中心支公司与王大力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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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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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 张龙, 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春芳,女,1984年4月17日生,蒙古族,上诉人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大力,男, 1980年7月15日生, 汉族, 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云峰, 男, 1955年6月10日生, 汉族, 无业。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大力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3269号民事判决,向不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王大力及其委托代理人 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原告王大力诉称,2007年8月,原告为父亲王中生投保了保险公司的《长寿安康B》险种,交保险费11 560元,后父亲于2007年11月19日因肺癌去世,原告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给付保险金。2008年4月保险公司作出决定不赔付保险金,且不退还保险费。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保险费11560元,保险金68000元及其利息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为其父亲投保当时已经知道他的父亲患有肺癌,原告故意隐瞒其父亲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有骗保的嫌疑;同时行业规则,50岁以下投保时不用体检,且被保险人王中生的死亡,是由于原来的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有证据证实原告投保时就已经知道病情。故不同意理赔。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32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凤双
审 判 员 车丽霞
代理审判员 冷晓峰

二○○九年九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哈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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