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原告张纪成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05 08:17
人浏览
原告张纪成,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志刚,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新民,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国军,男,1982年3月1日生。特别授权。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查明:2008年8月25日下午,张纪成雇佣的司机刘路驾驶农用三轮车与张志民驾驶的豫BF1331号农用运输车相撞,造成张纪成车上石四清受伤,此事故经通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刘路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志民负事故次要责任,石四清无事故责任。张志民驾驶的豫BF1331号农用车于2008年7月8日零时至2009年7月7日24时止期间在被告处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合同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十一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一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二千元。石四清受伤后于当日到通许县人民医院治疗,石四清住院15天,张纪成为石四清支付医疗费用11742.8元。2008年12月26日石四清又到通许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4天,石四清支付医疗费4282.30元。本院于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石四清诉张纪成雇员受害赔偿一案。经调解,张纪成赔偿石四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26000元,张纪成已全部对石四清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款。经通许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张纪成车损价值2080元。石四清之伤情经开封咸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伤残十级。张纪成要求本案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护理费、车损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801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2009年8月15日前赔偿原告张纪成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护理费、车损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二万六千元,并汇入通许县人民法院帐户内,由通许县人民法院将赔偿款二万六千元转交张纪成。
二、原告张纪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减半后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张纪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经双方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王永胜

审 判 员 陈继德

审 判 员 范存海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新玲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