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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AA制,离婚时一直是家庭主妇的妻子可否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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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0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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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1998年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均在外企上班,工作收入也算丰厚,结婚前双方约定婚后财产AA制,各花各的钱。婚后第二年,生育一女,有了孩子后,乙某辞去工作,专心照顾孩子,甲某每月支付乙某一定的生活费。两年后,甲某自己开了一家公司,生意很红火,也挣了不少钱,一家人住进一栋三层别墅。但是2005年10月,甲某突然提出离婚,乙某经了解才知道甲某与一售楼小姐同居,并生下一孩。婚姻已无挽回余地,乙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乙某认为自己为了照顾孩子而辞去工作,离婚后其生活没有保障,因此要求甲某支付5万元经济补偿款。
甲某称,两人约定实行财产AA制,虽然婚后为了照顾孩子,乙某辞掉工作,但是每月甲某都支付乙某生活费,因此不同意离婚后再支付补偿款。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某与乙某虽然在结婚时对财产进行了AA制约定,但是乙某为了生育、照顾孩子,被迫辞去工作,付出较多精力和义务,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甲某可以要求乙某给予补偿。法院判决:离婚后甲某一次性补偿乙某4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夫妻实行财产AA制,妻子为照顾家庭付出了较多劳动,离婚时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如果夫妻书面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各规各所有,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乙某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乙某可以要求甲某给予补偿。


律师提醒: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约定必须是书面的形式,才能在离婚时产生按约定进行财产分割的法律后果。否则,将按照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分配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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