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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中聋哑人父母应以何身份能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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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0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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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是聋哑人,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李某离婚。诉讼中,王某父亲王某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分歧】

在离婚案中聋哑人父母应以何身份参加诉讼?

对此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聋哑人虽然在与人交谈中存在障碍,但通过手语等辅助方式能够与法官进行交流,其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是正常的,所以聋哑人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应当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在民事诉讼中没有明确规定聋哑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在刑事诉讼中却将聋哑人与盲人、未成年人放在同等的诉讼地位,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也应当将聋哑人归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在诉讼中应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一、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享有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在诉讼中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二、《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三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法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限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即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解释为“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可见民事诉讼中所谓的“行为能力”是指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三、从聋哑人的认知能力来看,仅管聋哑人由于听不见声音,也无法用语言表达内心思想,接受外界事物、知识的能力比常人差些,但成年的聋哑人对一般事物具有较为健全的认知和判断力,比如对婚姻的基本认识——什么是结婚、什么是离婚,婚姻的现实状况,应不应该离婚有自我判断,因此聋哑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婚姻法没有把聋哑人排除在结婚对象之外,也确认了聋哑人属完全行为能力人。当然,由于聋哑人正常的语言交流受到语音的限制,其父母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就显得尤其必要,如此,既便于聋哑人与法官交流,也有利于保护聋哑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刘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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