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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四十年为离婚五上法庭 白发夫妻终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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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0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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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近40年的婚龄实属不易。而云南省师宗县一对牵手近四十年的白发夫妻,近十年五上法庭仅为离婚。2月6日上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出消息,法庭经两审终审,判决维持准予赵女士与岳先生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大小房屋8间及生活用品等归赵女士所有,其余财产归岳先生所有,岳先生补给赵女士财产折价8万元的判决,驳回岳先生的上诉请求。

  1971年,今年刚满60岁的赵女士结识了比大自己大四岁的岳先生,随后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生活中,两老因相互沟通较少而影响夫妻感情,双方常因小事吵闹,而后发展到分床而眠,而后再和好。在这种吵闹中,两人有了三女一男,现均已独立生活。其中长女已37岁,幼子也已27岁。赵女士分别于1998年、1999年、2004年和2005年向师宗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虽经师宗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特别是自2002年后夫妻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08年下半年,无奈的赵女士第五次起诉要求与被告岳先生离婚,离婚态度十分坚决。案经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经查,赵女士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财产有座落于县城某单位一套价值32万元的住房一套(产权登记在幼子名下,幼子出资8万元装修),座落于农村相连的大小房屋8间,没有共同债权和债务。

师宗法院一审认为,虽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但女方离婚态度十分坚决,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可见,夫妻感情已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现提出离婚的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判决准予原告赵女士与被告岳先生离婚。

一审判决宣判后,一直不同意离婚的岳先生上诉请求撤销判决。

岳先生上诉称,赵女士起诉离婚不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赵女士的三个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经在法庭传唤后无故拒不参加诉讼,继续审理侵害了原告赵女士的婚姻权利,也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同时原告多次提出离婚都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判决离婚实属不当。

针对岳先生的上诉,赵女士答辩称,自己在与被告离婚时虽有一定精神障碍,但并非天生就有,完全是多年来被告实施虐待、打骂和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所致。况且她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完全是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岳先生在夫妻生活中能够善待自己,作为无固定收入的一个农村妇女,怎么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强烈要求离婚。

曲靖中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法庭审理查明事实,原告赵女士只是生病,言语不能指控。被告岳先生称其无诉讼行为能力,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且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即使赵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三位女儿(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即可作出判决。

据此,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和照顾女方原则,所作财产分割的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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