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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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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0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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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9年黄某(女)和李某在深圳打工时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在一起同居,并以夫妻相称。但双方在同居期间始终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黄某出资2万元,李某出资3万元共同经营送水服务有限公司,李某为法人代表,两人共同经营。2001年黄某生下一男孩,李某取名为李力。李力出生后,黄某在家抚养李力。李某在外经营公司。2004年李某在外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关系。黄某遂向深圳当地法院起诉离婚。

案件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黄某想要向法院起诉和李某离婚,必须要和李某补办结婚手续,否则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时,如果李某单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离婚关系,人民法院也有可能不予受理。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只能'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接受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在本案中由于黄某是在1994年后与李某同居且双方同居时都没有配偶,那么黄某既不能以离婚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以解除同居关系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由于黄某和李某同居期间有子女出生,且共同投资经营公司。黄某可以就小孩的抚养问题和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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