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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欲改女儿姓 一方主张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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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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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赵女士和丈夫离婚,女儿被判归赵女士抚养。赵女士称,为了能让女儿更好地融入新家庭开始新生活,她想让女儿随她改姓赵,籍贯由河南改为北京。2010年5月5日,赵女士向派出所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变更女儿的姓氏和籍贯。但她的申请遭到了派出所的拒绝,由此引起诉讼。
  开庭时,派出所表示,根据公安部及北京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离异夫妻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需要提交夫妻双方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协议书,变更籍贯更是需要提供孩子祖父的相关材料。赵女士则认为,她跟前夫再无联系和来往,就更别说是他的家人了,派出所的要求根本不可能实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变更姓名的户籍登记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并无具体的要件规定。北京市公安局依据户籍管理的现实要求制定了《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其中规定:“离异夫妇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及离异双方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协议书”,该规定是目前户籍登记的依据。派出所按照规定要求赵女士提供离异双方同意变更孩子姓名的协议书,在赵女士未提供的情况下不予办理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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