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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安镇与李芳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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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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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东民终字第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安镇,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广饶县陈官乡张家村人,东营市移动通讯公司业务员,住东营市东城商贸城5号楼504室。
  委托代理人高天玉,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芳,女,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县董集乡刘家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谢玉泉,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
  上诉人张安镇因离婚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财产重新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安镇与李芳离婚;
  二、共同财产:“牡丹”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爱多”家庭影院1套、天津100摩托车1辆、“爱立信”手机1部归被上诉人李芳所有;太阳能热水器1台、抽油烟机1台、木制沙发1套(1大2小)、木制茶几1件、木制双人床3张、防盗门1个、位于东营市东城商贸城楼房1套归上诉人所有;
  三、上诉人张安镇支付被上诉人李芳房屋补偿费19500元,2002年3月30日前付清;
  四、共同债务:山东省垦利县胜坨农村信用社胜利分社贷款10000元及利息、中国建设银行东营市分行胜华路办事处贷款39000元及利息由上诉人张安镇负责偿还;欠李振清14500元、欠董炳伟9000元、欠李英芳3000元、欠李立芳2000元、欠李光星1100元由被上诉人李芳负责偿还;
  一审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被上诉人李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由上诉人张安镇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贯英
代理审判员 王海蓉
代理审判员 纪红广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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