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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国与胡兴芳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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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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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东民一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兴芳,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河口区义和镇大王村村民,住该村。
  法定代理人胡相玉,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大王村村民,住该村,系胡兴芳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国,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草场村村民,住该村。
  上诉人胡兴芳因与被上诉人李新国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01)河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兴芳于2002年7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兴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胡兴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温 刚  
代理审判员 王海蓉  
代理审判员 翟玉芬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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