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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旺兴与何志明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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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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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旺兴,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顺德区大良云路管理区东区二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陈明华,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骏飞,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志明,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顺德区大良惠福直街6巷13号。
  委托代理人陈正军,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炳伦,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顺德区大良环城路66号之3.
  上诉人吴旺兴、何志明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吴旺兴请求:一、二审法院对房屋进行重新分割,将房产判归任何一方所有,由另一方补回一半价款;二、何志明应承担女儿抚养费每月300元并由其负担本案上诉费。何志明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并确认讼争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在本案中不予分割;二、依法确认吴旺兴所分得的住宅建房用地使用权和股份社发放的股化量化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吴旺兴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何志明的父亲何敬波、母亲吕炎金表示放弃其座落于顺德区大良云路管理区办事处惠福六巷13号房屋的权利及主张,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吴旺兴与上诉人何志明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女儿何杏莹由上诉人吴旺兴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吴旺兴负担。何杏莹年满18岁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离婚后,上诉人何志明的生活等各项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四、座落于顺德区大良云路管理区办事处惠福六巷13号房屋归上诉人吴旺兴所有,由上诉人吴旺兴补偿90000元予上诉人何志明,第一笔款45000元于签收本调解书的当日给付,剩余45000元于2003年7月底,在上诉人何志明及其家人搬出该住房后即给付。
  五、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财产分割费1100元,房屋评估费885元,二审受理费2300元,合共4335元,由上诉人吴旺兴负担2610元,上诉人何志明负担1725元。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麦洁萍  
代理审判员 杨桂明  
代理审判员 麦嘉潮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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