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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芝与王义平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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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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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石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石民初字第109号

  原告陈学芝,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放,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两河镇兴坪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王仁林,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供销社家属院,系原告姐夫。
  被告王义平,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两河镇兴坪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汪德进,石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腊月相识订婚。1999年2月2日在石泉县原兴坪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锁事发生争吵。2000年3月22日生育一子王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创维牌29寸彩电一台,爱妻牌双缸洗衣机一台,雄峰牌125摩托车一辆,电视柜一个,席梦思双人床一张,债务2200元。近年来原、被告常为经济问题吵嘴打架,致使夫妻分居达一年之久。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诉讼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学芝与王义平离婚。
  二、婚生子王晨随王义平生活,陈学芝每月给付王晨抚养费8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陈学芝有探望王晨的权力。
  三、共同财产创维牌29寸彩电一台归陈学芝所有,其余财产归王义平所有。
  四、债务2200元由陈学芝、王义平各偿还一半。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学芝、王义平各负担一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袁兴春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段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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