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袁明花诉王勇离婚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31 21:06
人浏览

湖 南 省 永 顺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永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袁明花,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永顺县颗砂乡比溪村。
委托代理人李军,永顺县鑫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勇,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永顺县颗砂乡比溪村。
原告袁明花诉被告王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向云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袁明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明花诉称,我与王勇经人介绍于1986年定婚,次年11月3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一年以后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吵架打架,有时王勇将我打得不敢归家,常住娘家度日。我想住娘家不是长久之事,但回家后又要遭到王勇的毒打,在走投无路救助无门情况之下,只好在1998年冬外出到温州打工而免遭王勇对我的皮肉之苦。从我打工去以后至今没有与王勇同居生活。2006年春节我从温州回来过节,不敢回家而住颗砂乡马家村娘家过节,王勇得知后,与其王氏家族将我倒拖毒打,且用杀猪刀将脸部刺伤。综上所述,我与王勇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王勇离婚。
被告王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6年按农村习俗定婚,第二年11月30日自愿到永顺县原新寨乡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三个小孩,长子王承志,现年16岁,在外务工,次子王承明,现年13岁,在家务农,长女王爱花,现年11岁,在比溪村小学读书。原告从1998年后长年在外务工,偶尔回家,被告在家照看子女,原告在外务工期间经常给家中寄钱。2006年原告回娘家过春节,同年2月5日被告接原告回家,原告回家后双方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于1996年1月实施结扎手术。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永顺县颗砂乡计划生育办证明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又生育三个子女,且至今婚姻已存续19年,被告在家做农活照顾小孩,原告要外务工给家中寄钱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说原、被告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原告主张与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但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最近发生纠纷是因被告对原告产生误会所致,只要双方在往后的生活中互让互谅是完全能够和睦相处的,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明花要求与被告王勇离婚的诉讼情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450元,由原告袁明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向云花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 林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