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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琪和阿木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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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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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xxxx)汉中民终字第xxxx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小琪,女,生于xxxx年7月,汉族,大专文化,系xxxxxxx职工,住xx县xx镇xx街xx组。

  委托代理人胡发兴,男,xx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阿木,男,生于xxxx年8月,高中文化,系xx县xx职工,住xx县xx镇xx街xx组。

  上诉人小琪与被上诉人阿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xxxx)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小琪及委托代理人胡发兴、被上诉人阿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小琪与被上诉人阿木于xxxx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xxxx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结婚初期感情尚好,2001年11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小君。从2005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并由此引起双方亲属的争执。小琪于2005年10月外出打工至今。2006年11月小琪将其陪嫁物从家中取走。阿木于xxxx年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中,阿木又增加要求小琪给付2005年10月至xxxx年8月小君抚养费8030.25元的诉讼请求。另查明:阿木、小琪婚后共同财产有抽油烟机一台、VCD一台;2001年阿木所在单位xx县xx局给阿木配发电脑一台,阿木支付了部分费用;2006年10月购买了海尔洗衣机一台,价值2800元;小琪2003年至xxxx年5月欠单位养老保险、失业金共1317.88元;2005年在小琪外出期间小琪之父xx志领取了小琪2004年至2005年的部分工资4512元。阿木、小琪目前的月工资收入分别约为1005元、700元。现阿木、小琪无共同债权和存款。阿木在双方结婚前向其姐夫xx山借款10000元至今未偿还。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主权,阿木提出离婚,小琪同意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离婚后,对婚生子小君,应按有利于小君的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由其父阿木抚养,小琪应当按照其工资收入并结合本地生活水平给付抚养费。阿木、小琪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电脑、洗衣机、抽油烟机各一台、VCD一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有利于生活生产、现行价值、使用寿命等原则进行分割。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小琪的工资收入及所欠的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属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应由阿木、小琪平均分割。阿木向xx山借款10000元,系其婚前所借,婚后为偿还该借款向小陈借款10000元,后又为偿还小陈借款10000元,又向xx山借款10000元,该借款一直未用于阿木、小琪共同生产生活;小李的欠款3000元系阿木之母所借,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个人债务,应由个人偿还。小琪主张向小张借款7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分担的抗辩理由,因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判决:一、准予阿木与小琪离婚,双方夫妻关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离婚后,婚生子小君由阿木抚养,由小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60元至小君18周岁时止(限每年年底付清当年的抚养费)。三、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电脑、洗衣机、抽油烟机各一台、VCD一台归阿木所有,由阿木给付小琪共同财产折价款1000元,xx志领取的小琪工资4512元归小琪所有,小琪所欠养老保险金、失业金由小琪偿还。四、驳回阿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阿木、小琪各负担150元。

  小琪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称:一、对判决离婚及对婚生子小君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无异议。二、本案判决程序违法。被上诉人起诉时间是xxxx年5月14日,上诉于xxxx年7月27日从深圳回家,7月30日到达法庭,领取开庭传票,距开庭时间,仅有3天时间,没有给上诉人充足的举证时间;本案诉讼管辖权是城南法庭,不是xx中心法庭。三、原审判决对共同财产分割在认定事实及证据采信上不公。1、关于共同财产范围及数额的确定,本案共同财产突出的问题是用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偿还阿木婚前购房债务2.2万元,这部分应纳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原审判决将上诉人辩称部分中的重要部分删去,上诉人明确要求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婚前阿木借xx山2.2万元(本金2万元,利息2千元)和偿还婚前个人债务5500元,共计27500元,上诉人应分得27500元的一半。现仍欠小张7000元未还。另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购房款后,房屋增值的7000元理应分得一半。3、原审判决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电脑、洗衣机、抽油烟机、VCD到底折价多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使用多年的空调为何不翼而飞。为什么只给上诉人1000元,而财产全归被上诉人。4、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之父xx志2005年领取我的工资4512元,除支付预付工资856.20元,扣养老保险金599.04元,值班工资等300元,实领取工资2754.86元。而判决不按实际领取数认定,而认定4512元,且用上诉人2005年的工资来平衡夫妻共同财产,被上诉人2005年至今的工资为何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2006年上诉人给被上诉人邮回xxxx元,被上诉人否认是不诚实的。5、上诉人多次请求原审法院确定上诉人探视权,法庭以给被上诉人说好了,随时可探。但被上诉人不允许上诉人探视。请求二审法院明确探视时间和方式,查清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阿木辩称:一审法院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1、被上诉人借xx山10000元,又用小陈10000元偿还了xx山的10000元,后又向xx山借10000元,偿还了小陈的借款,这是一个事实;2、上诉人称共同偿还了被上诉人婚前债务,无证据支持;3、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欠小张7000元,属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中又称这7000元是被上诉人个人债务;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一审法院是根据双方认可的价格来折价的;5、关于孩子的探视权问题,被上诉人认为这是上诉人无理缠诉的借口,对判决生效后发生的探视权纠纷,是另案法律关系和诉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婚姻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同意离婚,原审对婚生子小君的抚养及抚养费进行了判决,双方无异议,本院准许。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未给够自己足够的举证时间,因原审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故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不公,不能用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偿还被上诉人婚前购房债务2.2万元,而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联的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故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欠小张7000元,因无证据证明,故其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电脑、洗衣机、抽油烟机、VCD到底折价多少?经审查,原审法院是将以上共同财产计价7280元,按7折折旧为约5000元,双方各分2500元。因被上诉人抚养子小君,故其工资未纳入共同财产分割(上诉人在外打工收入亦未计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上诉人的工资4512元,偿还共同债务及上诉人欠单位2003年至xxxx年养老保险、失业金1317.88元,余约3200元,双方各分1600元,用双方各分财产折旧2500元减去1600元,故上诉人应分得900元,而原审判决由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财产折价款1000元,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判令探视权,因原审时未发生阻挠探视的事实,今后如发现,可另案处理。故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小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建军

  审 判 员  张忠爱

  审 判 员  仵瑞梅

  二OO七年xx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汤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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