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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登锦与王德群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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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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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登锦,男,生于1972221,汉族,居民,住黔江区城东街道下坝1组。

被告王德群(又名王德琼),女,生于1973811,土家族,居民,住黔江区城东街道下坝1组。

本院于20088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登锦与被告王德群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明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登锦与被告王德群离婚。

二、婚生子女邓家琴、邓富文均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每月支付每个子女抚养费600元,直到两个子女18周岁止。

三、共同财产房屋一栋(房产证号:302房地证2007字第00008号)双方自愿赠与给邓家琴、邓富文共同共有,原、被告分别再婚后,均不得居住使用该房屋。电视机、电冰箱各一台双方亦自愿赠与给邓家琴、邓富文共同共有。

四、共同债权由原告收回所有,共同债务由原告负责清偿。

五、原告邓登锦于200898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王德群现金50000元。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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