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原告李洪彦与被告张殿朋离婚纠纷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01 01:40
人浏览


原告李洪彦
被告张殿朋
原告李洪彦诉被告张殿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 1998年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张海旭(1996年1月8日生)。婚后感情不好,被告于2007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育。无财产外债纠纷。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 1998年1月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张海旭(1996年1月8日生)。婚后感情不好,被告于2007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认为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结婚证一枚、扶余县李家店村村委会证明材料一份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已超过二年,原告起诉离婚,足以认定夫妻感情以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自愿自行抚育子女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洪彦与被告张殿朋离婚。
二、婚生男孩张海旭随原告同居生活,由原告自行抚育。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彦彬
代理审判员 任凤丽
代理审判员 于占玖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赫 南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