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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疯十九年,儿欲快刀斩乱麻代母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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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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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杀了你们。”随着一声尖叫,一个衣衫不整的女人手执菜刀从一座居民楼里冲出来。不一会,一个男人也跟着跑出来,他一把抓住女人,娴熟的夺过菜刀,将其拽回家中。

  几个路过的居民见状,无不同情的摇摇头。对于女子,他们都略有所知,她姓邝,原本是该市某国营工厂的女工,后因精神病在家休养。她的丈夫姓刘,也是个普通工人。两人育有一子,正在读高中。

  因为邝女士的病,刘家的生活十分窘迫。现在居住的房子还是刘母早年分得的公房,就连家中的日常开销,和刘先生儿子的学费,也要靠刘母的资助。

  远远的望着这一幕,一个身着高中校服的男孩,皱紧了眉头。他就是邝女士和刘先生的儿子浩浩。

  今年就读高中的浩浩学习成绩优异,但性子却略微阴沉。在他的印象中,母亲一直神经兮兮。记得小时候,他和母亲曾经遇到过一个算命的。那人不过信口一句,他有克母之嫌,她就将他扔到公园里。即使事隔多年,他仍然记得那天的情形。如果不是父亲和奶奶及时出来寻找,他现在也许正在这个城市的某个角落流浪。

  那时,他以为母亲只是迷信。可是随着他的长大,他渐渐发现自己的母亲是多么的与众不同。她不懂得关心孩子,关心丈夫,经常为了一些小事,大吵大闹,甚至拳脚相加。她不懂得孝顺公婆,经常对他年迈的奶奶大呼小叫。她更不懂什么居家过日子,一切花销全凭喜好,如果有谁拦着,她就又哭又闹,有时还会挥刀伤人。他们家没有一个人身上不带刀伤的。母亲所作的非常规的事情多不胜数,随着年龄的增长,他渐渐意识到母亲的异常。

  直到前几天他十八岁,父亲才告诉他真相。刘先生因为家庭条件不好,人也没大能耐,都三十多岁了,还没有对象。那时他们家的一个远房亲戚介绍邝女士给刘先生认识。不久二人就结婚了,并在翌年生下浩浩。

  刚开始,刘先生只是觉得邝女士敏感,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察觉出她的不对劲。可那时,浩浩已经出生,他也只能将错就错忍受妻子的各种作为。直到08年的一天夜里,邝女士突然又哭又闹,拿刀砍伤刘母,他们才决心求医。然而,邝女士的状况仍然每况愈下,清醒的时候越来越少,整日满嘴胡话……

  想到这,浩浩已经站在家门前。他黑着脸推开门,看到的就是满地打滚的母亲,和与她撕扯的父亲。他满头白发的奶奶就在一边,无奈的叹气。这情景已经持续多年,可每次看到浩浩都觉得难受极了。他替父亲感到不值,他觉得母亲欺骗了父亲的感情。他更可怜自己的奶奶,这个身材佝偻的白发老妪,至今仍无法安享天伦。为了维持这个家,为了给邝女士看病,已经七十多岁的刘奶奶仍不得不靠捡破烂增加收入。

  就在浩浩沉浸在自己的思绪中时,邝女士突发神力推开刘先生,拿起桌子上的刀就砍,一个躲闪不及,刘先生右手被砍出一道几厘米长的口子。见状,刘母和浩浩猛然惊醒,他们冲过去,抢下刀,用散落地上的绳子将邝女士困了起来。

  事后,浩浩的心再难平静,多年积压的不满在看到父亲上药的身影时,全部爆发出来。他哭着哀求父亲和母亲离婚,他说她根本不能胜任这个位置。她给他们一家带来的全部都是灾难。这时,一旁的邝女士突然安静了下来,她静静的听着儿子的控诉,纷飞的理智似乎渐渐回归脑海。她突然开口道:“老刘,咱俩还是离婚吧。”父子闻言,纷纷看向她。她眼中有着刘先生从没见过的清明。

  这样清醒的母亲,浩浩也没见过。他觉得这是她这辈子最清醒的时刻,表述的是她最真实的意愿。这一刻,他觉得母亲也许是爱他们的,她也想打破这个僵局。他抹干泪水,决定替犹豫不决的父亲做个决定,他要快刀斩乱麻,结束父母不幸的婚姻。他找来纸笔,让母亲写下离婚协议书,并在上面签字。邝女士看着认真的儿子,照做了。刘先生也在片刻的迟疑后,在上面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拿着这纸离婚协议,背上父母的结婚证书,浩浩信誓旦旦的向民政局走。他要拯救这个濒临绝境的家,即使这代表着要抛弃他的母亲……

律师建议 本案中,浩浩的父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浩浩的母亲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规定,是不准予离婚的,但浩浩的父亲可以出示证据证明结婚前系不知对方患有精神病为由,并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伤害要求离婚,法院则视情况对其进行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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