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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伯X、梁庆X、梁巧X诉梁至X、梁力X继承纠纷案(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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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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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伯X、梁庆X、梁巧X诉梁至X、梁力X继承纠纷案(调解解决)

一、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一:梁伯X,女,汉族,1943年X月2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芳村区XX里X号X房,居民身份证号:440107194XXXXX0344,系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的长女。
原告二:梁庆X,女,汉族,1945年X月2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玉溪市XX区X路X号3单元X房,居民身份证号:532401194XXXXX0022,系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的次女。
原告三:梁巧X,女,汉族,1953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暨大XX苑X栋XX房,居民身份证号:440106195XXXXX1849,系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的三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环于经纬律师事务所卢愿光律师, 手机:13502403197
被告一:梁至X,男,汉族,1947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长沙岳麓区XX所XX大社区XX村1栋X房;现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路XX苑X栋X1房,居民身份证号:430104194XXXXX2512,系被继承人刘X孋、梁启燊的长子;
被告二:梁力X,男,汉族,1952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XX街新XX路XXXX房,居民身份证号:440106195XXXX1811,系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的次子;手机:13678925854、87699987。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路XX苑XX栋XX房由原告、被告共同法定继承,各占1/5产权份额;
2、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的现金遗产人民币469878元、港币78882.95元、美元24272.7元由原告、被告共同继承,各占1/5份额。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分别是原告、被告的母亲、父亲,刘X孋于2006年9月26日在广州市死亡,梁X燊于2007年4月24日在广州市死亡,被继承人生前无立下遗嘱,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留下的遗产有:
一、房产部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路XX苑XX栋XX1房一套(建筑面积:81.23平方米,权证号码:127248);
二、存款部分:
1、刘X孋名下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暨南大学分理处存折1本,帐号:3324029988XXXXX2844,余额30000元,该存折的款项经2007年6月8日继承公证后,由原告梁巧X取出现金后交给被告梁至X代为保管,留待日后再继承分配;
2、梁X燊名下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暨南大学分理处存折4本,帐号分别为:332402998881XXXXX00、33240299888XXXXX091、3324029988XXXXX224、3324029988XXXXX109,该4本存折于2007年5月16日整理遗产发现,当时原告梁伯X摘抄了存折的内容,统计:存款人民币本金439878元,港币本金42182元,美元本金1557.7元;当时存款未到期,所以存折和密码当时均交由被告梁至X代为管理,以便由他在存款到期后取出现金,留待日后再继承分配;
3、从梁X燊名下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暨南大学分理处的帐户 转入原告梁庆X帐户港币36700.95元,美元7715元,基金美元15000元;梁庆X的存折和密码均交由被告梁至X代为保管,留待日后再继承分配;
现房屋遗产从2007年4月份至今由被告梁X匡占有、使用;有关现金遗产被告梁至X已全部控制,梁至X没有诚意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坐收利益,被告二梁力X暗地支持被告一梁至X行为;经过近二年的协商,均没法妥善解决,原告现起诉至贵院,请求尽快审理和公正判决。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梁伯X、梁庆X、梁巧X
2010年5月27日

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卢愿光律师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暨南大学分理处调取梁X燊(梁X燊)名下帐号:33240299888XXXXX00、33240299888XXXXX91、33240299888XXXXX224、332402998880XXXXX09四本存折从2007年4月24日至今取款记录以及存款余额,拟证明被告梁至X从梁X燊名下的4本存折取出存款的金额,以及梁庆X从梁X燊从该帐号转帐入其帐号的金额,这些款项是现金遗产;另外,上述帐号存款余额亦为现金遗产,应当作为遗产由原、被告法定继承。
2、请求贵院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暨南大学分理处调取刘X孋 名下帐号3324029988802002844于2007年6月8日至今的取款记录,拟证明梁巧匡从该帐号取出存款后交给梁至匡的金额约为人民币10000元、港币100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在贵院受理“梁伯X、梁庆X、梁巧X诉梁至X、梁力X继承纠纷”中,担任原告梁伯X、梁庆X、梁巧X的代理人,由于上述有关材料保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暨南大学分理处,申请人及原告均无法取得,但这些材料对本案的审理本案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调取上述有关证据材料。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0年5月27日
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暨南大学分理处地址:
广州暨南大学西门内羊城苑15栋首层,电话:85220301、传真:85228294。


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天法民一初字第1490号

原告梁伯X,女,1943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芳村区XX里XX号XX房屋。
原告梁庆X,女,1945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 玉溪市XX区XX路XX号3单元XX房屋。
原告梁巧X,女,1953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暨大XX苑X栋XX房。
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至X,男,194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路XX苑XX栋XX房。
被告梁力X,男,1952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越秀区XX街XX浦路94号XX房。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梁伯X、梁庆X、梁巧X共同诉称: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分别是原告、被告的母亲、父亲,刘X孋于2006年9月26日在广州市死亡,梁X燊于2007年4月24日在广州市死亡,被继承人生前无立下遗嘱,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路XX苑XX栋XX房由原告、被告共同法定继承,各占1/5产权份额;2、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的现金遗产本金人民币449878元、港币98882.95元、美元24272.70元及利息由原告、
被告共同法定继承,各占1/5份额;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原告梁伯X、梁庆X、梁巧X、被告梁至X、梁力X各占有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路XX苑XX栋XX1房的五分之一份额,原、被告各方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相互协助办理
过户手续。
二、原告梁伯X、梁庆X、梁巧X、被告梁至X、梁力X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相互协助各分得现金人民币
116663元。
三、本案受理费20140元减,半收取10070元,由原告梁伯X、梁庆X、梁巧X、被告梁至X、梁力X各负担2014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小森
人民陪审员 曹效清
人民陪审员 李巍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丝茗 陈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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