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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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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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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孙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一审程序不妥。1、错误地将第三人的概念和共同原告的概念相混淆。除原审的原告之外,对于孙某华、孙某花、孙某芳、孙某秀等四名继承人在其不明确放弃继承实体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他们列为第三人是错误的,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孙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程序不妥。

1、错误地将第三人的概念和共同原告的概念相混淆。除原审的原告之外,对于孙某华、孙某花、孙某芳、孙某秀等四名继承人在其不明确放弃继承实体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他们列为第三人是错误的,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陈某,在一审中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一审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原审人民法院并未通知其参加法庭审理或给其任何书面答复,明显程序违法且剥夺了利害关系人陈某的申辩权。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听证过程中均对双方的证据材料是否进行质证提出疑问,显然原审在庭审程序中存在明显的混乱,程序都不能公正了何来实体公正。

二、案外人陈某已经取得争议房屋的一半产权。

在黄某去世后第二年的同月11日,案外人陈某和本案中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的第三人经盐城市公证处公证,案外人陈某已取得黄龙英产权的一半。

三、上诉人夫妇对该争议实际进行了投资。

无论从孙某亲书的情(见)况说明,还是后面的公证书均可看出该争议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上诉人夫妇。对这一事实提请法庭在分割房屋时依法予以考虑。

四、对关于2003年5月4日陈某的谈话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疑问。

该份笔录中公证处的谈话人、记录人系一人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且在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中只有姓名、性别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另经案外人陈军所说,该份谈话笔录除下面是其按照公证员蔡某的要求书写的,上面的谈话内容完全是公证员蔡某杜撰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和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姜曙滨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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