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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被辞退,她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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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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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2003年11月应聘某单位前台职位,随后按单位要求进行了15天的带薪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正式上班。应聘时负责人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为450元,3个月后试用合格就转正,工资为650元加营业额分红,6个月后签订劳动合同且上三险。到今年6月已足6个多月,正值公司淡季,公司准每人休假一个月,发基本工资。由于田原的男朋友是军人,每年也仅有一次探亲假,于是她决定趁此把婚结了,就申请了休假。假批了,就在休假前2天,公司以她结婚后可能要孩子,而且学历高不可能在单位工作太久为由辞退了她。

田某问: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个人利益就无法受到保护?单位是否有权任意辞退员工?作为员工有什么可要求补偿的吗?要以怎样的方式去解决此类问题?

答: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另外,《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十七条又规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田某与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须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同意解除,则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赔偿有关损失。田某的试用期为3个月,公司应该与她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公司如果不愿与之签合同或不愿赔偿损失,田某可向当地仲裁委提起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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