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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林刚、罗春利代理75名集体工诉大唐国际下花园发电厂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追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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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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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国内涉及人数最多的一起劳动者要求同工同酬待遇的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各大媒体均有报道,希望网友广泛讨论,并发表宝贵意见。

《基础案情和基础事实》

一、案情介绍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发电厂(下称发电厂)75名员工于2008年3月共同委托并授权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范林刚律师、罗春利律师代理其与发电厂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这75名员工都是发电厂于1993年、1994年聘用的职工,当时将他们归口到发电厂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用工性质是有固定期限的集体工,自入厂至今这些员工却都是与无固定期限的全民工混岗工作,而所谓的“集体企业”并无自已的经营业务和经营实体,集体工所做的工作和全民工一样,都是电厂的主营业务,集体工的岗位配置和工作去向都是发电厂统一安排。但是,这些同样岗位、同样工龄、同样运龄、同样在发电厂工作的集体工的工资收入和待遇却和全民工有着天壤之别。主要有:1、工资差距较大的几项是: (1)全民工的基本工资为每月500元,而93、94年入厂的集体工的这项分别是193元、177元,此项差300余元;(2)工龄津贴全民工为每年15元,集体工为每年4元,此项差100多元;(3)运龄津贴全民工如果运龄在10年以下则每年20元,超过10年每年40元,但封顶是600元;集体工为每年3元,此项差250元以上;(4)夜餐费2007年7月以前全民工每个夜班8元,集体工每个夜班4元,2007年7月以后经过集体工的极力争取发电厂后跟全民工拉齐。2、公积金和保险差距:自1993年这76名集体工入厂时起,全民工一直享有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后名称变为“年金”)的待遇,也就是说发电厂至少给全民工多补贴一倍的钱,但集体工却不享有这两项,这两项现在的差额是400元以上。总计算来,从工资条上能反映出来的差额至少是1100元以上,而集体工未扣各项保险之前的工资却只有1000元左右,也就是说全民工和集体工工资条上的差额达到了一倍以上!此外,发电厂不定期发放的种种名目的奖金也有多少不等的差别。

二、发电厂违法事实

(一)、1994至2005年来发电厂从来不以合法登记的集体企业名称跟这些集体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个集体企业名称先后使用、变更、登记过“华北电业管理局下花园发电总厂劳动服务公司电力开发公司”、“下花园发电厂电力开发公司下花园发电厂实业总公司”、“下花园同兴电力实业总公司”,但是与集体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所用的名称和印章却使用“下花园电力实业总公司”、“下花园电力实业公司”,这两个公司在相应工商局的工商登记档案内根本没有。

(二)、同工不同酬。发电厂的全民工和集体工之间的工资差距在一倍以上。

(三)、不与集体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3、94年入厂的集体工工作年限均已经超过十年,但是发电厂以更换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名称的方式,试图规避十年的法律规定。

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本案集体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发电厂至今未与他们签订一份完全有效的正式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发电厂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对于本厂的职工仍然被告差别待遇,同工不同酬)

3、《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因此,发电厂投资设立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集体工又在发电厂内和全民工混岗工作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同等报酬的权利。此外这种“劳务派遣”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征:《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本案中的集体工的工作岗位是长期的、和全民工的岗位是同等的、也是不能替代的。

假设劳务派遣是合法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的劳动者也享有同其他电厂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四、案件进展

本案于2008年5月6日在张家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立案,并经过了 6月5日、 6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现在首席仲裁员,张家口劳动争议仲裁委主任岳成员的主持下进行积极调解。

代理人: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范林刚律师

罗春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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