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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回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03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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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若干常见问题的回复

最近,遇到了一些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发现他们有些共同的疑惑。于是,为了解答有相同“遭遇”的劳动者的法律疑问,特做个小结如下,以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是45天,特殊情况也可延长15日。不服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制,不服一审判决,收到判决书15日内可上诉,二审案件3个月内结案。符合法定情形的,还可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当然,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超期的现象时有发生。法院审理案件,超期的现象也是有的。即便超期,也不必大惊小怪。

二、关于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而要求支付审理期间的工资的请求,我认为是可行的。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2条第4款和第3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也就是说,除了主张支付审理期间的工资以外,还可以要求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三、关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1、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违法约定试用期。
3、招录时扣证件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收取劳动者财物。
4、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5.、不按照规定或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6、签订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7、招用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8、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
9、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10、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
11、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3、未及时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两者的计算标准也不同:
1、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关于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是,实践中仲裁委员会裁决双倍工资的时候,依据的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不是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而且最多只有11个月。

五、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具体加班费是多少,应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何时加班?加班多长时间?据实计算即可。如果没有证明证明,请求不会得到支持。还有一点很重要,广州那边很多工厂并不是实行5天8小时的工作制。如果工作实行6天6.67小时工作制(就是一周上班6天,每天正常工时是6.67小时,1.33小时为加班工时。6天都是工作日,工作日加班1.5倍工资)最终,加班费也会少很多的。而且,那样的计算方法并不违法。

六、关于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间的问题,仲裁委没有裁决违法很正常。一来取决于申请人仲裁申请,有无此项要求?二来,实践中,很多打工者是希望加班的,不加班所得工资就很低。普通打工者拿2000左右的工资,都是靠加班才拿得到,甚至他们都会主动要求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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