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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9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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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我国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首次获赔,对于社会意义重大。该案中当事人因被体检出携带有艾滋病毒,被教育部门拒绝录用。随后,他状告招考单位南昌某县教育体育局侵犯其平等就业权获得赔偿。不得对艾滋病带菌者有就业歧视是我国立法明文规定的。但在现实中,对艾滋病的就业歧视情况是很严重的,该案的获赔,是对艾滋病就业歧视作出纠正的先河。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

  一、基本案情

  小齐报名参加南昌某县教育体育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顺利笔试和面试,并最终以优异的成绩进入体检环节。但是,小齐在该县人民医院参加了由县教育体育局组织的体检,结果,艾滋病检测呈阳性。随后,小齐收到了县教育体育局的告知书,他因为体检结果不合格,不予录用。

  两个月前,小齐以侵犯平等就业权为由将县教育体育局诉至法院。小齐认为,

一方面,县教育体育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在公开招聘教师的体检中对他进行HIV检测,侵犯了他的身体隐私权。

  另一方面,《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艾滋病防治条例》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据此,小齐认为,县教育体育局以他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为由,认定体检不合格,剥夺他受聘为教师的资格,违反了相关法律中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侵犯了他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益。

  二、审判结果

  法院调解最终获得4.5万元赔偿

  小齐提起诉讼后,县人民法院按照程序主持了调解,并让双方去年1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1.小齐同意撤诉,县教育体育局本着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补偿小齐各项备考费用3000元。

  2.考虑到小齐的实际困难,县教育体育局愿意给予“经济帮助金”4.2万元。

  3.小齐同意,此事到此终结。

  4.两方对此协议不得做任何负面宣传,共同维护社会和谐。[page]
  三、案件意义

  案件意义是我国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首次获赔

  尽管《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早已规定了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业权进行保护,但艾滋感染者受歧视的状况仍未消除。受到歧视的艾滋感染者寻求司法救济非常困难,迄今我国已发生多起艾滋感染者就业歧视诉讼案,无一获得胜诉,甚至有的案件不被法院受理。

  该案是迄今我国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中第一例艾滋感染者获赔的案件,是艾滋反歧视事业的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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