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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 工资包括社险金条款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13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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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这样约定:“由于乙方原因保险关系不转入甲方,甲方为乙方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调整为每月随工资一同发放,包含在工资总额内,由乙方自行缴纳?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为法定义务,这样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这样约定的不利后果有四个:

第一个: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38条和46条)

第二个:用人单位和劳动签订了服务期,服务期违约金失去效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

第三个:面临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劳动法100条)

第四个: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那么,用人单位如何应对呢?

1、由于政府不作为,直到现在仍没有建立保险关系的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所以,对省外或直辖市外的劳动者,可以重建档案,缴纳保险。

2、本省内的必须要求将保险关系转移过来,否则,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五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让劳动者提供保险账号,直接以用人单位名义缴纳保险。(这种方法不知道能不能行得通,目前只是理论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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