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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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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3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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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山东中商律师事务所接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汤忠良律师为其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人,依法参加本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活动,依据本案的事实和仲裁庭的调查,代理人提出如下意见:

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虽然申请人在公司的时间很短,只有六个月,但申请人多次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在2010年3月12日和2010年6月28日旷工2天,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考勤制度》的2.0条款和公司《工作纪律》的条款,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根据该条款,申请人在要求继续履行和要求支付赔偿金之间只能选择一个请求,不得同时要求。

三、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申请人没有向公司提供任何说明其怀孕的事实,也没有向公司提出相应的劳动保护,公司没有在任何时间获得任何有关申请人怀孕的信息,公司无法判断申请人的个人身体情况。在申请人提出其已经怀孕之后,尽管申请人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公司仍积极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在申请人提供证明怀孕的资料后,公司为申请人安排符合法律规定和申请人身体状况的合适工作岗位。但是,申请人不同意继续履行。

四、申请人当庭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选择要求支付赔偿金,但是,在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仅是支付赔偿金。申请人主张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工资损失,均是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期间,该期间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申请人已经不再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就不再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劳动报酬。而且,要求损失应当以损失实际发生为前提,本案中根本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损失。

五、申请人请求的孕期和产假、哺乳期的计算多有重复、存在错误。产假不是申请人请求的五个月,而是三个月。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假的七十五天已包含在哺乳期内。

请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代理人:汤忠良律师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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