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是某酒店的电工,与该酒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后不久,酒店下发了经该酒店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其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1)无故旷工连续4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8天的…..”
之后,有一个建筑公司找到郭某,想临时雇佣他到外地一个工地做几天电器安装工作,给与他4000元。郭某见报酬丰富,便一口答应下来。郭某在建筑工地连续工作7天,也没跟酒店请假。郭某回到单位后便很诚恳的写了一份很长的书面检查,但没想到,一个星期后,酒店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上宣布了解除郭某劳动合同的决定。郭某不服,认为该酒店仅依据内部的规章制度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是违法的。请问:酒店作出的解除郭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正确呢?
律师点评:
酒店的做法是正确的。郭某作为酒店的员工,就应当遵守酒店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各项纪律,但他明知故犯,严重违反了酒店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酒店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是有理有据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中的公司依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定---《员工手册》中,明确禁止员工旷工,并规定,员工无故旷工连续4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8天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郭某为了干私活,连续旷工超过7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上述《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因此酒店的决定是正确的。
建议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对哪些属于严重违反的情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严重违反情形,最好分梯度来处理,比如第一次违反,给与什么样的处罚;第二次违反给与什么样的处罚;第三此违反即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郭昌玲 律师
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
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011625799
郭昌玲律师现供职于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本人工作严谨,办案经验丰富,办案技巧娴熟,专业功底扎实,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女律师特有的认真、细腻的优势;对案件分析严密透彻,勤勉敬业。
郭昌玲律师擅长办理合同、公司、劳动、房地产、非诉讼业务及刑事辩护等案件,尤其擅长担任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独创“系统化、规范化、规模化”法律服务模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品牌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