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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前律师:劳动合同期满,工厂能否与部分丧失劳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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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3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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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前律师信箱】
劳动合同期满,工厂能否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终止合同
作者:曾永前律师(手机:13415986226)
  【案情介绍】陈某在广东某机械厂担任操作工。在一次操作中,陈某发生了工伤事故,经过治疗,他的病情基本处于稳定状态。此后,陈某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后结论是“工伤八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不久,陈某与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此时机械厂领导找他谈话,表示考虑到实际情况,厂方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但厂方愿意按法定标准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陈某认为厂方不能对一个工伤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撒手不管,不同意终止劳动关系,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陈某认为:自己由于工伤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今后就业将产生障碍,厂方对因工伤残的职工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应继续维持原劳动关系。
  机械厂认为:陈某的合同已经到期,厂方依法可以终止劳动合同。陈某虽然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根据其实际情况,陈某仍然可以另谋职业。
  【曾永前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伤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工伤的确定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用人单位对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支付伤残补助金和对劳动者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即不分受伤情况,企业一律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这种方式的缺陷越来越凸显出来,一方面企业为此承受了沉重的负担,另一方面有些受伤不重,仍有工作能力的劳动者却不愿进入市场自谋职业,影响了双方的进一步发展。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只要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是可以终止的,这里的终止是指由于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而导致的劳动合同效力的终结。《广东省工作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本案中,陈某虽然因工负伤,但其经鉴定确定为工伤八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在支付陈某15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作者简介:曾永前律师,在二十多年的资深法律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顾问、经济合同、劳动工伤、侵权赔偿、刑事辩护经验,法律咨询服务热线:1341598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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