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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伤,未签订劳动合同,可先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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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4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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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在被诉人承建的工地实际工作并受伤,在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目通知》及《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裁决如下:申诉人小汤与被诉人某建筑公司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因工受伤,未签订劳动合同,可先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2005年6月,开发区某建筑企业承建的位于大连甘井子区的北府名园工地上工程刚刚开工,吊车工汤某正在为吊车换钢丝绳,突然小吊车渐渐滑动,小汤没有查觉,小吊车突然加速滑向小汤,小汤躲闪不及被小吊车夹伤左踝部,造成内外踝及后踝均骨折,事发后,小汤被工友王某及工地安全处长送至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经过抢救小汤的脚保住了,承建工程的某建筑公司在小汤住院后及时为小汤送去了住院费,以支票形式支付,后小汤于2005年8月出院。2006年1月1日,小汤再次住院,做手术取踝部的钢板,于20006年2月出院,住院费也是公司支付,用支票支付的,并且走的是工伤帐户。出院后的小汤找公司要求工伤部偿,公司方面只同意给付8000元了事,小汤不同意,要求认定工伤。就在这时,公司突然不承认小汤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

小汤无耐找到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张成林律师,请求张成林律师代理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张成林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后,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秋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确认小汤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诉人某建筑公司却提出让人费解的答辨,称小汤不是自己企业的员工,自己承建的工程劳动部分已发包给某劳务公司,小汤是某劳务公司的雇员。在庭审过程中,证人李某证明小汤是自己的工友,小汤是自己介绍到该公司工作的,自己也是某建筑公司的吊车工,已在该公司工作了三年,并当庭出示了自己的工作服,工作服上有某企业简称缩写,小汤出示了同样的工作服。在庭审中,张成林律师出示了三院调取的病志及银行付款凭证,用以证明被诉人在事发后为申诉人支付的住院费,某公司代理人称是为某劳务公司垫付的。庭审中某公司出示了与某劳务公司之间的合同。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经审理认为,被诉人某建筑公司提出其承建的“北府花园”的用工已由某劳务公司承包,且申诉人系某劳务公司雇员的主张,虽然其提供与某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且提供了某劳务公司与被诉人关系支付申诉人医疗费的借款收条来证实其主张成立,但被诉人没有提供某劳务公司与申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无法说明申诉人系大连某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且实际为该公司工作,故被诉人提出的申诉人与某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本会不予支持。申诉人在被诉人承建的工地实际工作并受伤,在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目通知》及《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裁决如下:申诉人小汤与被诉人某建筑公司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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