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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企业培训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否返还培训费用和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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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4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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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企业培训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否返还培训费用和赔偿违约金

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日本企业的员工,于2000年入公司工作。2003年公司选派优秀员工到日本国总部业务培训。张某被选中,公司与张某签订《出国培训合同》,协议中就培训费用及违约责任和培训后应回企业服役至少五年作出了约定。

张某经过一年培训回国,几个月后,张便提出辞职。公司怀疑张某被另外同类企业所聘用。属于竞业禁止情况。不同意张某辞职。张某便不辞而别。日本公司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张某承担培训费用及违约金。

案件涉及的问题是:《出国培训合同》中规定张某回国后应服役五年,而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是每年一签,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张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所以张某辞职不算违约。我们认为《出国培训合同》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出国培训合同》中就合同期限还有一条特别约定:“如本合同规定培训后服役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应以本协议规定期限为准。”所以,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是5年,而不是一年。

代理意见

我接受日本公司的委托参与本案仲裁。就本案争议的焦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与《出国培训合同》中关于合同履行期限的规定以那个优先的问题发表代理意见。

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是2004年4月20日至2005年4月19日。双方2002年9月26日签订的《出国培训合同》中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为五年,为2003年10月5日至2008年10月4日。我们认为,应当以《出国培训合同》的履行期限为优先。被诉人认为《劳动合同》解除了《出国培训合同》的观点是错误的。

一、《出国培训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第2目A规定条款应当优先于《劳动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的规定适用。

该目规定:“乙方自回国之日起,最少要为甲方继续工作五年。A、如果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在此期间已满,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延长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该目内容就是考虑到双方的《劳动合同》每年需要续签一次的情况,而对《劳动合同》的期限所作出的特殊规定。即,在研修合同履行期限内,当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被诉人)应无条件地与甲方(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直到研修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为止。

二、《出国培训合同》是独立于《劳动合同》的一份单独合同,并非是《劳动合同》的从合同。

从合同内容来看,出国技术研修合同是企业为了提高劳动者的技术能力而对劳动者进行出国技术培训。企业花费大量资金对劳动者培训的目的绝不是为了让劳动者只短期劳动便解除合同。虽然本案《劳动合同》后签于《出国培训合同》,但是在出国研修合同期限届满前,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对研修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构成影响。《出国培训合同》是独立于《劳动合同》的一份单独合同。

裁决结果

仲裁庭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裁决张某承担培训费及违约责任共计五万元余元。张某对裁决不服到法院起诉。法院维持了裁决内容。

<编后语>

我们认为,未接受培训而提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也同样承担违约责任。何况接受了企业培训呢。

一种普遍的观念认为劳动者是弱者,企业是强者,对弱者的权利应当保护,对强者的权利应当削弱。而实践证明这种逻辑的错误的。类似本案的案例太多了。职工掌握一些企业的技术秘密后,便成了自己的跳槽的资本。便待价而沽。这是导致国内企业普遍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因。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主体的权利不保护,竞争的秩序不保护,那么市场最终会变得一团糟。

类似的错误逻辑已经被彻底否定了,什么“无产阶级领导的”什么“工人阶级主人”扯蛋。无产阶级被饿死,工人阶级都下岗,这是现实。我们不需要那些冠冕堂皇的口号。我们需要科学的,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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