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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纪实~未至年终就辞职,员工能否要求年终奖?(劳动合同纠纷,曾凡新律师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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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4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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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办案纪实~未至年终就辞职,员工能否要求年终奖?(劳动合同纠纷,曾凡新律师主办)

【案件焦点】

未工作至年终,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能否主张年终奖?本案的裁判结果,对于企业与员工在年终奖支付方该如何约定或者规定上,有着较强的参考价值。如果企业存在计发年终奖的惯例,而企业又不能提供其计发年终奖的具体条件,企业应当依法为员工折算支付年终奖。

【案情介绍】

2006年3月份,刘先生辞职离开深圳某公司,因存在劳动争议协商未果,申请劳动仲裁。

先生诉称:他于2005年8月31日进入深圳某公司工作,该公司支付了他2005年度年终奖1200元(4个月),2006年1月份“工资条”载明:年终奖所得税60元。2006年他又在深圳某公司工作了2个月,应该依法得到两个月的年终奖600元。

深圳某公司辩称:只有员工工作到年终才会得到年终奖,因先生未工作至年终,因此不能得到年终奖。而且,年终奖要视员工的工作情况来决定是否发放。

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据2005年的年终奖金发放情况可以推定出2006年的年终奖,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裁决深圳某公司支付刘先生2006年的年终奖600元。

深圳某公司不服仲裁判决,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06年1月、2月的年终奖应否支付?这成为一审双方争论的焦点。

深圳某公司认为,年终奖的发放是不确定的,不一定每年都要发放,而且2006年度还没有结束,也还没到发放年终奖的时候,故其不应当支付2006年1月、2月的年终奖。

先生认为,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深圳某公司应当发放该两月的年终奖。

经审理,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本案中,先生2005年在深圳某公司工作共4个月,公司计发了年终奖1200元,这说明公司存在计发年终奖的惯例,现公司没有提供其计发年终奖的具体条件,故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计发2006年1月、2月的年终奖,具体数额可参照上一年度的发放标准即每月300元。

法院做出判决:深圳某公司应支付刘先生2006年1月份、2月份的年终奖600元。

【代理意见】

我们接受先生委托,针对“2006年1月、2月份的年终奖应否支付”这一争论焦点发表的如下代理意见:

一、年终奖的主张有事实依据

2006年1月份,深圳某公司支付了刘先生2005年工作4个月的年终奖1200元,虽无直接显示1200元的证据。但是,2006年1月份“工资条”载明:年终奖所得税60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可以推算出60元的计算依据:

1、4个月取得年终奖金1200元;

2、单月商数:1200元÷4=300元;

3、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3230元,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1600元);

4、300元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5%(不超过500元的,税率为5%);

5、应纳税额 = 1200元×5% = 60元。

因此,可以确认,深圳某公司已支付了先生2005年工作4个月的年终奖1200元。

二、年终奖的主张有法律法规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2005年工作4个月的年终奖1200元,可以折算出先生每月为300元。因2006年尚没有具体的年终奖发放标准,可以参照上一年度的发放标准。(作者:曾凡新律师,合同法天空www.htf99.com首席律师2007年4月18日星期三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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