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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大学生篮球训练猝死 家长获赔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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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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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体育大学的学生、18岁的小刚(化名),在篮球训练中突然昏迷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刚的父母认为,篮球训练是学校安排的,在这之前气象台曾发出高温橙色警报,在施救过程中学校又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以致小刚死亡。小刚的父母以与被告体育大学签订的《关于小刚后事处理修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将体育大学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合同,增付赔偿金共计50万余元。1月16 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5年6月22日18点40分,小刚在体育大学校内大棚馆内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联赛。比赛开始后,小刚在距第一节结束差22秒时倒地,出现濒死症状。在场学生对其进行人工呼吸及心肺复苏同时通知校医,校医赶到后亦实施抢救。在此期间,校方通知了“999” 急救中心。急救中心将小刚送往海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

2005年6月23日,小刚的父母与体育大学签订《北京体育大学竞技体育学院与小刚家属关于小刚后事处理协议》。2005年9月22日,小刚的父母与体育大学签订《关于小刚后事处理修订协议》。签订协议后,体育大学给付小刚父母抢救费、丧葬费、一次性抚慰金及赞助费等共计18万余元。后小刚的父母认为其体育大学签订的《关于王逸凡后事处理修订协议》是在我们对行为内容具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也是显失公平的,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专门从事体育教学的学校,对于学生在训练或比赛中出现意外,应设制有相应紧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以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小刚倒地后,出现濒死症状,这一描述不仅体育大学确认,且小刚的同学亦当场证实。因而体育大学应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呼叫医疗部门前往救护。

但根据北京市红十字会999急救中心急救医疗记录及证明,证实该中心于19:17分左右才接到报警,19时32分到达体育大学。即使在此认定体育大学所主张的小刚参加比赛时间为18:50,倒地时间为19: 00,也与999中心接到呼救到达现场相距长达32分钟时间。根据小刚的病情,有可能在这段期间内失去了最佳的抢救机会。虽然体育大学在此间分别由懂救助的学生、校医等前来施救,但他们不是实施紧急救援的医疗部门,也缺乏专业的医疗设备,对于危及生命的病情不能采取有效救助措施,阻止病情进一步恶化。故对于小刚的死亡后果,体育大学存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庭审中,体育大学虽不认可北京市红十字会999急救中心的相关证明,但该中心是经体育大学呼叫后到达现场的唯一医疗机构,其证明具有法律效力。[page]

小刚的父母与体育大学在事后达成的《修订协议》,是在认定体育大学在该事故的全过程中无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订立的。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体育大学对于小刚死亡的事实存有过错。故小刚的父母起诉要求变更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支持。

但需要指出的是,因小刚的父母未同意对小刚做尸检,故无法确认小刚的真正死因。虽然体育大学未能对小刚实施及时的有效的救助,但并不是导致小刚死亡的根本原因。体育大学应承担的应是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法律责任。故对于小刚的父母要求增加死亡赔偿金及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根据体育大学的过错程度考虑其应承担的具体数额。体育大学已自愿退回赞助费30000元,且该笔费用并未包括在其支付的一次性抚慰金中,故确定赔偿数额时不再考虑。

最后,法院判决变更小刚的父母与北京体育大学于2005年9月22日签订的《关于王逸凡后事处理修订协议》、北京体育大学增付小刚的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5万余元。

宣判后,体育大学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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