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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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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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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天然水晶工艺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价值600万元的天然水晶工艺品,乙公司应当在接到水晶工艺品后1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甲公司履行其供货义务后,乙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310万元迟迟不予以支付,甲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于2002年3月12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310万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责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310万元,其中,8月底之前支付200万元,12月底之前支付剩余的110万元。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到2002年9月,乙公司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1.生效判决确定分期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期限应当如何计算?2002年9月,甲公司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应如何强制执行该生效判决?   3.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之间能否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是否受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的限制?为什么?   4.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完全履行了该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从程序上应当作何种处理?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反悔,甲公司可以如何实现其实体权利?   5.假设判决书生效后,乙公司一直未履行其义务,直到2003年5月,甲公司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时,人民法院还能否接受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如果可以,可以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甲公司的哪些实体权利?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甲公司的实体权利,如果有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部分,那么,对于甲公司的该部分实体权利,还有无可实现的途径?为什么?   6.在执行程序中,如果乙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如何执行?具体程序如何?   【答案】1.生效判决确定分期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期应当分别计算。2002年9月甲公司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只能强制执行该生效判决中已到期的债务,即8月底之前应支付而没有支付的200万元,对于还未到期的债务,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3.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之间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因为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仍然有处分权,仍然可以基于处分原则而自愿协商,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不受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的限制,基于处分原则可以以协议对法律文书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变更。   4.人民法院从程序上应当作结案处理。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反悔,甲公司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5.人民法院可以接受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可以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甲公司享有的12月底到期的110万元的实体权利。   对于甲公司的不能申请强制执行部分实体权利的实现途径,就只能取决于对方是否确认其债权。经对方确认后,在不履行的情况下可另行起诉。因为,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8月底之前的200万因为超过了申请执行期,不得申请执行。但是如果义务人确认了这个权利则建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6.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乙公司或甲公司的申请,对丙公司发出履行义务的通知。具体程序如下:(1)要将通知直接送达丙公司。(2)丙公司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3)丙公司提出异议后法院不得强制执行,对异议不作审查,若丙公司违背此义务,擅自向乙公司履行债务导致财产无法追回的,在无法追回的财产数额内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该行为可视作妨害诉讼的行为。   【解析】1.第1题考的是《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2款规定的分期履行问题。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第2题:民事执行只能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前提下,基于被申请人的申请才能开始。本案中,在8月底之前乙公司应支付200万元而拒不履行此到期债务,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甲公司的申请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而要在12月底之前履行的110万元因为履行期尚未届满,所以人民法院不得对此债务进行强制执行。   3.根据《执行规定》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4.第4题第1问根据《执行规定》第87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第2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5.第6题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第1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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