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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交通事故负全责。伤者住院期间以个人名义欠医疗费4万元,责任方拒付。一审生效判决判定责任方赔偿伤者各种损失费用5万6仟元,其中包括4万元伤者个人欠费。责任方要代缴为名或要医院收费单据为由拒付现金,不按判决执行。执行中引起争议,责任方此种作法是否有法可依? 如有法可依,是否可先执行无争议的其他赔偿部分费用? 申请执行时如何表述此意愿?

案件执行 2008-11-10 12: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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