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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杂物堆夺命卖菜女 谁买“死亡之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1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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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驾驶证,也没带安全头盔,卖完菜的外地农民刘某在驾驶三轮摩托车回家途中,撞上了堆在路边的施工杂物堆,造成了车毁人亡的惨剧。谁该为这消逝的生命“买单”?近日,江苏省无锡惠山区人民法院调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施工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支付了受害者家属人民币18万元。

  外地来锡的刘某现年三十多岁,在无锡某菜场租了个摊位卖菜谋生。2010年12月的一天下午,卖完菜的刘某带着小儿子,开着三轮载货摩托车回家。因为儿子年仅3岁,刘某一边开车,一边注意着儿子的安全,也就未留意周边路况。在途经某村村口时,刘某撞上了堆在路边、因供水改造而挖出的施工杂物堆。三轮车顿时失控,穿过马路后又与路边树木碰撞侧翻。由于是后脑勺倒地,受伤的刘某经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三轮摩托车也被撞得面目全非,只有刘某的小儿子逃过一劫,仅受了轻伤。

  事故发生后,刘某的丈夫、孩子和母亲将施工方某公司和某村委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60万元。

  “我老婆开车几年了,驾驶技术肯定过关的,就是因为他们没及时清理掉垃圾,才会出事!”原告方认为,被告方施工后未及时清理道路上的余土、未设置安全标识是造成刘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加上家中经济条件本就不宽裕,刘某的死亡更是雪上加霜,被告应当给予赔偿。

  “我们承认存在一定过错,但事故主要责任显然应由原告承担。”相比刘某的家人,被告的证据无疑更有说服力。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刘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用货用机动车载人,这些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而三被告未及时清理余土也未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根据事故认定书,显然原告对此要负主要责任。在庭审中我们也查明,刘某在出事前刚在个体诊所挂好盐水,尚未完全恢复就驾车离开,客观上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影响。但考虑到原告家中的特殊情况,我们还是竭力做被告的工作,希望能帮一帮受害人的家庭。”据承办法官介绍,本案案发时临近春节,原告方在办完丧事后可以说家徒四壁,已无钱回老家过春节,情绪十分激动,矛盾随时有激化的可能。法院多次做被告方的工作,释明法理,希望其能积极承担法律责任。在法院的多次协调下,被告方先是垫付了2万元让刘某一家回家过节,缓和了原告的对立情绪。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就总损失60万元承担30%的责任,总共支付原告人民币18万元。

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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