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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收养协议无效 养父母送还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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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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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起收养关系纠纷案件,经平湖法院调解,原、被告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由养父母将孩子送还生父母。是什么原因致养父母把孩子送还生父母?原告在送样孩子时与被告签订《民间送养收养协议》,但是该协议无效,因此养父母要把孩子送还生父母。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案情:

  本案的原、被告是年纪相仿的80后小夫妻,原告方系安徽人,被告方系平湖人。2014年5月27日,张某生育一子,孩子的父亲是吴某。由于当初吴某的父母反对两人的婚事,张某便将刚出生不久的男婴送养给了平湖本地一对小夫妻江某和徐某,双方签订了《民间送养收养协议》。江某和徐某收养了男婴后,全家视如己出,细心照料,转眼孩子就要满周岁了,让人没想到的是,就在这时,张某又出现了。

  原来,吴某的父母同意了两人的婚事,这让张某产生了把孩子要回来的想法。她多次上门找被告方,希望可以把孩子带回抚养,都遭到被告方的拒绝。于是,张某与吴某于2015年4月2日向平湖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张某与二被告签订的《民间送养收养协议》无效,并判令孩子由二原告抚养。就此,一场夺子大战拉开序幕。

  法院:

  我国《收养法》规定了送养人、被送养人以及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本案中,张某私自将孩子送养、被告方未达到规定的收养年龄,这些都违反了《收养法》的规定。因此,张某与两被告签订的《民间送养收养协议》其实是无效的。此外,本案收养关系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尚未成立。综上,此案如果以判决方式结案,原告的诉请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方在经过对《收养法》相关规定的了解后,也认识到了其与孩子之间的收养关系得不到法律保护,这为被告方在处理本案的态度转变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最终通过协商,被告方虽有万般不舍,但还是同意将孩子送还给原告方抚养,而原告方亦同意作出一定经济补偿,毕竟被告方抚养了孩子近一年。

  评析:

  此类收养关系纠纷案件,关键要看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收养的成立是养父母养子女亲属关系发生的惟一途径,合法的收养关系对收养和被收养人间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一系列法律效力。

  收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履行法定的手续,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此外,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才成立。同时,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

  提醒:

  此类收养纠纷案件无论结果如何,从情感上来说不存在胜诉方,因为必定会对各方造成情感上不同程度的伤害,尤其是孩子。故在收养孩子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走合法途径,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合法成立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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