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
北京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将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北京众义达汇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义达公司)、被告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06年11月25日,他以223800元的价格在众义达公司购买了大众途安1.8t黑色轿车一辆,并在当日支付了购车款和其他费用。2006年1月27日,他妻子到众义达公司确认车辆时,发现车辆右侧倒车镜子存在很大瑕疵,该公司销售人员称在该车领取牌照前给予更换,对车身存在的划痕进行修复。2006年12月3日,他到众义达公司提车时,发现该车的天窗在关闭时也存在问题,众义达公司工作人员建议在首次维修保养时调试。提车后,他发现该车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室的噪音较大,但是众义达公司维修站的人员称属于正常情况。2007年1月22日,在清洁车辆时,发现车辆右前大灯的后保护罩断裂,接连处有明显的胶粘痕迹,当晚即通过电话向上海大众公司进行了投诉。第二天下午,上海大众公司北京代表处负责人与北京首汽汽车修理公司工作人一同勘验车辆。
2007年2月2日上午,众义达公司负责人称可以免费更换大灯,并补偿5000元。众义达公司与上海大众公司之间相互推诿,拒绝为更换车辆。故诉至法院,要求更换质量合格的相同型号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