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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晶电视窄了1.28厘米 消费者起诉商家厂家索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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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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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原告张先生以第一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第二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32英寸液晶电视以小充大、涉嫌欺诈为由将二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第一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公司退货并加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8580元,长虹电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诉称,2007年3月27日,原告在北京旺市百利商店购买了32英寸液晶电视LT3212一台,价格为4290元。11月9日装修房屋时,装修工人无意中用尺子量电视尺寸时发现原告所购买电视屏幕仅为80厘米,经过换算,1英寸=2.54厘米,32英寸=81.28厘米,差了1.28厘米。原告为了核实电视尺寸,到国美、大中电器商场丈量了如下品牌32英寸液晶电视:索尼、松下、夏普、TCL、东芝、三星、日立、LG、海尔、海信、康佳、创维,结果都是81.28厘米。

原告认为,长虹电视标注为32英寸即81.28厘米,但实际仅有80厘米,涉嫌以小充大、以次充好,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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