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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内受伤 无消费亦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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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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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十一”期间,李女士在大连开发区某饭店宴请远道来的同学一家,可没等点菜李女士就在饭店摔伤了,花费15000余元医疗费。要求饭店赔偿,店方却以“李女士在点餐前受伤”为由只同意支付小部分费用,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在饭店未消费,摔伤了该不该索赔。最终在开发区消协的调解下,李女士获得2万元赔偿。

  今年“十一”期间,李女士远在宁波的同学一家到大连旅游。尽地主之谊,李女士在开发区某饭店预订一个包间,宴请同学一家。就餐前,李女士和同学一起去洗手间,让自己老公和同学的老公先点餐。不料,走出包间没多远,李女士就不慎摔倒在地。李女士诉称,摔倒后,她疼痛不已,在饭店服务员和同学的帮助下,她才站起身。事后发现,饭店地板上未清理的油渍是导致李女士摔倒的罪魁祸首。因为李女士摔伤,一行人没有吃饭就将她送到医院,经检查,此次摔伤造成李女士左臂粉碎性骨折。李女士为此先后共花费医疗费15000余元,都是自行支付的。

  事后,李女士要求该饭店就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30000余元。店方却表示,李女士摔伤时尚未点餐,不构成消费关系,饭店最多只能支付5000元钱,且不作为赔偿款,只是出于同情。饭店的态度让李女士十分气愤,于是将其投诉到开发区消协。

  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开发区消协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认为:在消费者就餐前与该饭店具有先合同义务,明知地板产生油渍顾客经过有可能摔倒,却没有尽到告知或提示的义务。尽管消费者尚未点菜,但目的是消费,因此双方有因果关系,店方应当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经过反复调解,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该店一次性赔偿抚慰金2万元,李女士对此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并表示感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连晚报 记者唐枫通讯员于晶邹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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