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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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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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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手中有一处十万平方米的楼盘急于出售,便与信达房屋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销售合同,约定平均销售底价为每平方米1960元,超出部分为乙方的佣金,销售期限为一年,超期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等等。合同签订后,信达公司经广告宣传和业务员主动推销,先与农资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以平均单价2080元价格售出3万平方米,接着又与电力公司签订了每平方米2120元的合同,售出38000平方米,正在与通讯公司洽谈其余32000平方米的合同时,兴盛房产突然宣布解除与信达公司的委托关系。兴盛公司的理由是,乙方签订的几份销售合同虽然简便,但买主都不能立即付款,付款期都要拖至半年甚至一年,影响公司资金周转,再说,原定销售期限一年,乙方不到一个月便告结束,使得公司不能与明年的销售计划衔接,影响公司在老百姓当中的信誉。信达公司经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违约,立即支付委托合同约定的全部房产销售的差价佣金。被告答辩称,授予委托代理权是单方法律行为,委托方有权随时解除代理权。由于代理人并未完成合同份内的工作,故不能支付佣金,只能支付少许经济补偿。
  
  对于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委托代理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委托合同可以任意解除,但不等于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其解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但是授权的基础关系与授权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双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本案中甲方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乙方有什么损失呢?其依据合同售出商品房后可以获得的差价即为乙方的损失。人家乙方付出了劳动,几乎把你全部的积压房子都卖出去了。人家应得的报酬必须支付给人家。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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