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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方式改革再审立案后本案其他当事人又申请再审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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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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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0年8月,A公司委托一律师所代理一起执行案,以最终执行到的现金及实物资产价值的4%作为代理费;若不能一次性执行,则按每次执行到位的现金或资产,分次提成;因案件复杂,A公司应在法院按律师所提供的材料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之日起5日内预付30万元代理费,此费从以后应付的代理费中扣除;若A公司中止或解除委托导致律师所利益受损,律师所除有权追索应得利益外,A公司还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合同签订后不久,某省高院根据律师所提供的财产线索即查封了被执行人的2处房产?熞蛔酆下ズ鸵淮笙肂座整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证,下达了相关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但A公司未依约预付代理费30万元,引发纠纷。另查,在某省高院的查封前另一省高院曾对被执行人2处房产中的一处即一大厦B座整栋下达查封裁定,但未向有关管理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两高院的查封纠纷,已书面请示最高院协调。

一审判A公司应给付律师所代理费30万元及违约金30万元,二审改判A公司仅给付律师所代理费30万元。判决生效后,检察院根据A公司的申请,向法院抗诉,认为:A公司不应给付律师所30万元代理费。抗诉启动再审后,律师所担心再审将仅在30万元代理费应否给付的范围内进行审理,这样自己将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于是匆匆又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不仅30万元代理费应当给付,而且30万元违约金也应当给付,二审改判不当。

[不同意见]

司法实践中,类似上述案例情形时有出现。情况大多是:一方当事人本已服判息诉,但因为其他当事人不服而导致抗诉或法院复查启动再审,由于《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煼ǎ?2001]161号?犚?求再审只在抗诉和申请再审、申诉的范围内进行审理,这些当事人便担心因未提出再审申请、申诉,自己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于是又匆匆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对这种再审申请应如何处理,认识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立案庭作为一个新的申请再审、申诉案件进行受理,并按照正常的程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就立案,不符合的驳回。立案再审的,审监庭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仍应当由立案庭作为一个新的申请再审、申诉案件进行审理,但立案庭不必再进行审查,直接启动再审,由审监庭合并审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直接将材料转交审监庭,由审监庭一并纳入再审审理范围。立案庭没有必要再受理、再审查。[page]

[本文观点]

我们认为,对上述情况,还是由审监庭在再审过程中直接受理其再审申请、申诉,将这些申请、申诉直接一并纳入再审审理范围为妥。不必再由立案庭进行这些申请、申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再审条件而应立案再审的审查。主要理由是:

一、再审立案后本案其他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申诉针对的已不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生效裁判,而是一个已被中止了执行力、正在被再审审理的裁判。对这样一种裁判再由立案庭进行审查,无疑缺乏法律的严肃性。而从另一角度看,对这样一种特殊性质的再审申请、申诉,直接由审监庭一并纳入再审审理范围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再审的审理范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只有《纪要》明确规定了再审在抗诉、申诉的范围内进行审理。

二、立案庭再审查势必导致一案被两次或多次再审立案的奇怪局面。如果立案庭再审查,经审查认为应当立案再审,如此时该案正在再审审理中,那么,此案又将被再中止一次执行力、被再一次裁定立案;如此案已再审结案,那么,此案又将再一次再审立案,一案反复再审、多次再审的况又将出现,而这正是当前我们审监改革应努力消除、避免的现象。

三、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程序的设计应当考虑方便当事人,也应当考虑司法权行使的便利、经济。在一案已启动再审的情况下,对其他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申诉再经过申诉复查程序,既不方便当事人,给当事人增加诉累,也不方便法院司法权的行使,徒增司法成本。

最高法院立案庭对海南高院立案庭《关于再审立案后本案的其他当事人又提出再审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基本支持了本文的观点。该批复称,经研究并征求本院审监庭意见,答复如下:“对于立案庭作出再审裁定后,该案其他当事人又提出?熢偕笊昵耄牭模?由于再审裁定一经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效力已处于不稳定状态,该案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亦被依法确定,立案庭不应再对该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可径转审监庭并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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